本會章程

第一條

  1. 本會中文名稱為 “澳門骨科學會,”葡文名稱為 “Associacao de Ortopedia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 “The Macau Orthopaedic Association”。

第二條

澳門骨科學會是一個獨立自立的非牟利專業團體,其宗旨是

  1. 團結在本澳工作之骨科醫生。
  2. 達到醫術上之交流。
  3. 提高專業水平。
  4. 為社群服務。
  5. 維護專業權益。

第三條

會員分以下兩類:功能會員及名譽會員

第四條

會員資格
凡持有在世界各地醫學院本科畢業及獲得學士學位,同時屬於本澳或在本澳工作的骨科醫生,得向本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核並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五條

功能會員權利

  1.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。
  2.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3.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。

 

第六條

功能會員義務

  1. 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權力機關決議。
  2. 發揚本會宗旨,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。
  3. 參加會員大會,推動會務。
  4. 按期繳納會費。

第七條

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本理事會審議及表決後,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第八條

名譽會員的權力

  1. 參加本會活動。
  2. 豁免繳交會費。

第九條

名譽會員義務

  1. 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。
  2. 遵守本會章程。

第十條

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,或有損社會的活動,經理事會議決定後開除會籍。

第十一條

本會設主以下機構:

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。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,任期兩年、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二條

本會設主以下機構:

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參加,在每年九月份定期召開壹次,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,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,大會的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,召集書內指出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
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,由壹名會長、壹名副會長及壹名秘書組成。

第十三條

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,負責平時的管理(行政、財政及紀律)。
理事會由壹名主席,壹名副主席,兩名秘書及壹名財政組成。

第十四條

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,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;任期兩年;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,連選得連任。

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,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。

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。

第十五條

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,社會人士資助。

第十六條

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