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章程
第一條
- 本會中文名稱為 “澳門骨科學會,”葡文名稱為 “Associacao de Ortopedia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 “The Macau Orthopaedic Association”。
第二條
澳門骨科學會是一個獨立自立的非牟利專業團體,其宗旨是
- 團結在本澳工作之骨科醫生。
- 達到醫術上之交流。
- 提高專業水平。
- 為社群服務。
- 維護專業權益。
第三條
會員分以下兩類:功能會員及名譽會員
第四條
會員資格
凡持有在世界各地醫學院本科畢業及獲得學士學位,同時屬於本澳或在本澳工作的骨科醫生,得向本會申請,經理事會審核並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
功能會員權利
-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。
-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-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。
第六條
功能會員義務
- 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權力機關決議。
- 發揚本會宗旨,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。
- 參加會員大會,推動會務。
- 按期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
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本理事會審議及表決後,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八條
名譽會員的權力
- 參加本會活動。
- 豁免繳交會費。
第九條
名譽會員義務
- 維護本會在社會聲譽。
- 遵守本會章程。
第十條
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,或有損社會的活動,經理事會議決定後開除會籍。
第十一條
本會設主以下機構:
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。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,任期兩年、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主以下機構:
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參加,在每年九月份定期召開壹次,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,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,大會的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,召集書內指出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,由壹名會長、壹名副會長及壹名秘書組成。
第十三條
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,負責平時的管理(行政、財政及紀律)。
理事會由壹名主席,壹名副主席,兩名秘書及壹名財政組成。
第十四條
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,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;任期兩年;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,連選得連任。
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,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。
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。
第十五條
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,社會人士資助。
第十六條
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。